办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须知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3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 (第一批) 》(信息产业部3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本省网站主办者拟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专项申请。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先了解上述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
广东省辖区内网站主办者申请开办电子公告服务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书(参见参考格式)
2、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列表(参见参考格式)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参见参考格式)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参见参考格式)
5、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参见参考格式)。包括:
(1)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2)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技术保障设施。
6、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料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及学历证书、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计算机类毕业证书、职业、职称资格证书等)
(二)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可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一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申请人除须提供前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六、第八条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我局。 通信地址: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 邮编:51008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
下 午:14:00-17:00 咨询电话:020-87626826 罗小姐
联系邮箱:aqc@gdca.gov.cn
地 址: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广东省通建大楼”一楼(靠中山二路邮电大厦或广东省电信广场旁边,
地铁东山口站C出口,公车中山医院站) 备注:程序和期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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