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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名都-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的关系是由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因此,投资人在加入特许经营前应该了解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
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时人的权利。因此,新颁布的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同时,条例所规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主要是针对特许商的行为所作出的规范。
条例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特许经营活动经常会涉及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违反管理性要求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因此,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因而,在我国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外,还散现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劳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