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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被指出具假证,扶余市两部门一日内同时成为被告!(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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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17: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搜狐

  本站讯2019年11月29日,对于在吉林省42个县级经济体排名第36位的扶余市来说,或许是个令人很没面子的日子:这一天,德卡公司认为由于两个部门向法庭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其在14起房产纠纷官司中败诉,愤然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扶余市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扶余市法院当日同时受理了德卡公司的两个起诉状。这,在吉林省乃至扶余市的历史上,当属史无前例!在举国上下一片呼声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德卡公司的这一举动或许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

  依据两部门证明法院认定德卡构成根本违约

  公开资料显示,德卡公司(全名: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006年,其通过被招商引资途径进入松原市下辖的扶余市房地产市场,经查询未发现该企业的不良记录。2019年7月,德卡公司却被王亚洲等十四个买房户起诉了。

  十四个买房户的起诉书大体一致,本文以王亚洲的诉讼为例。

  据扶余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0781民初3111号)记载:王亚州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主要请求是: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德卡分公司签订的[德卡城市广场认购协议书];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491746元及利息损失。其在法庭上阐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与徳卡分公司于2014年6月日签订了[徳卡城市广场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向德卡分公司购买扶余市徳卡城市广场1层1078号产权商铺,商铺价款为4191716元,双方约定原告一次性付款。王亚洲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未办-理合法验收手续、消防不合格、超面积占用土-地、违反规划批准的容积率等违约行为,由于被告诸多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购买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德卡公司则辩称,不同意解除认购协议书,违约行为并不存在,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工程已经合法办-理了工程验收手续,消防合格,被告可以随时向原告交付商铺,原告也可以随时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证。为证明其没有违约,能办-理产权证,德卡公司提供了建筑工程竣工工程备案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

  扶余市法院对德卡公司提供证据的评判是:“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未提供原件,证明1号楼1-4层为商场,消防验收合格,商铺验收合格,可以交付商铺,能办-理产权证。后经本院在城建档案馆核实,只看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原件。原告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被告未提供原件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与2019年3月19日扶余市住建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调-查的事实矛盾,意见书调-查商业部分消防未验收。”判决书称:“经本院到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核实德卡公司开发的德卡城市广场中1-4楼商铺能否办-理产权登记情况,根据信--访处理意见,被告超用土-地面积,超建筑面积,待补缴土-地出让金按住宅用地面积计算得1980.40万元。德卡公司未到国土局申请验收,土-地部门验收部分没有完成。被告对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的情况说明有异议,辩称不能办-理房证是政府的原因,不动产中心答复没有办-理过这种业务,正在向上级学习中。”

  法院依据以上证据、说明,认定“德卡公司并不是构成迟延办-证的违约贵任,而是构成不能办-证的违约责任,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扶余市法院最后判决:一,解除王亚州与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签订的[德卡城市广场认购协议书];二,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和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王亚州已支付的购房款491746元,并给付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其他十三个买房户的起诉和判决与王亚洲基本上如出一辙。

  德卡公司认为败诉的根本原因是部门出具了假-证

  纷至沓来的十四个关于德卡公司“根本违约”的判决书令德卡公司感到就像吃了一闷棍,“我们经营中可能存在一些瑕疵或不够完善的地方,可是我们开发房地产的证照是齐全的,有不少买房户也办-理了产权证,怎么能判我们‘根本违约’呢?”姜先生气氛的说。

  在姜先生看来,扶余市法院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被告购买的商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办-理房照或是办-理不动产登记,过错在于王亚洲等人及扶余市政府下属的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不在于德卡公司。日前,德卡公司已经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

  

  

  

  ——上诉人所举2016年的房产证及2019年的不动产登记可以证明,从上诉人处购买商铺的购买人在2016年和2019年已经办-理3户产权证照或不动产登记证,至于有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原因则是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甚至违-法行政造成的。扶余市政府扶住建字(2019)6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答复说德卡公司商业部分未验收和德卡公司欠土-地出让金1980万元,超建筑面积6万多平方,这是虚假-证明。真实的情况是:德卡新城商业部分消防早在2017年2月27日就已验收完毕,而出让金上诉人也并不欠缴。德卡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扶余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2015]88号)的批复是一致的,都是122900平方米,以上两份政府文件均证明德卡公司没有超建筑总面积。

  

  

  

  

  ——扶余市法院一审判决说德卡城市广场开业时间是2016年9月16日,至今有三年时间,德卡城市广场的商铺至今不能办-理产权。按照认购协议书中第六大项第二条,产权证办-理日期即商场开业一年后办-理产权证,也就是说在2017年9月16日就可以办-理产权证。德卡公司在2017年4月27日就办-理了竣工备案证,2017年2月27日办-理了消防验收合格证,之后就将相关手续一并交于房产处。实际上,购买德卡城市广场不仅可以办-理,而且实际上已经有一些买房户办-理了产权证,如杜长军、杜岩、汪井霞等。

  ——上诉人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上诉人销-售的房屋为商品房预售,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体商铺及消防门、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在图纸上有所体现,被上诉人在购买时对相关位置情况应该是清楚的。宣传图册因为版面的原因不可能将所有建筑的详情均划入图中,而且上诉人在宣传图册中也明确告知具体以商场开业交付时为准,上诉人没有欺诈被上诉人。德卡公司拆除的消防门是不超出消防规定5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内,上诉人依法设置的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不应是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理由。

  德卡一日内起诉两部门法院已经受理

  德卡公司认为,十四个买房户之所以起诉他们,并且能够胜诉,主要原因是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人为的制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矛盾,这严重破坏了扶余市的法治营商环境,而一审法院对于十四个买房户的判决,也是枉顾事实的枉法裁判。在上诉后,11月29日,德卡公司又愤然向扶余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扶余市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在起诉书中,德卡公司称: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9月26日,给扶余市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不以事实为根据,称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应追缴土-地出让金1980.40万元,其内容与事实不符;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19日,给扶余市法院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谎称德卡公司开发的扶余市德卡城市广场消防商业部分未验收,欠缴土-地出让金。起诉书称:由于这两个部门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致使购买原告开发商铺的购买人与原告的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和名誉损失。

  据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还再次针对营商环境建设发文,强调要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坚决依法支持企业和企业家的合理诉求……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等。这些都传递出强烈的信息:保护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已经刻不容缓!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扶余市却发生了这种事情,令人感到匪夷所思。据悉,扶余市法院当日同时受理了德卡公司的这两起行政诉讼,这,再一次令姜先生感到欢欣鼓舞。“在从上到下都十分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形势下,我们相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能支持德卡公司的上诉请求,扶余市法院也定能公正的审理、裁决我们的行政诉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中国民营企业的明天是美好的,德卡公司也一定能走向更加辉煌的未来!”姜先生信心满怀的说。

  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跟踪报道。(记者杨涛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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